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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浙江省環保廳發布《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與減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稿),方案明確表示,以環杭州灣等區域為VOCs污染防治重點地區,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纖、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倉儲等重點行業以及交通、面源等領域VOCs污染減排,以重點企業的深化治理為抓手推進重點工程減排,大幅削減VOCs排放總量。
2017-2020年浙江重點整治VOCs,包裝印刷企業難逃厄運根據《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與減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稿),2017年-2020年,浙江省各地區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主要任務中,包裝印刷被列為重點行業之一。
1.堅決取締違法“散亂污”企業
地方各級政府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散亂污”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專項取締行動,采取拆除生產設施、斷水斷電等措施,確保“散亂污”企業整改到位。各設區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排放“散亂污”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臺賬,2018年底前依法依規基本完成取締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為“網格長”的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督查員,落實排查和取締責任。
涉及VOCs排放的“散亂污”企業主要為涂料/油墨制造、合成革、橡膠和塑料制品、化纖生產等企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印刷、家具、鋼結構、人造板、注塑、制鞋等制造加工企業,以及露天噴涂汽車維修作業等。
2.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各地應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淘汰一批VOCs排放強度大、環境信訪多的落后產能,倒逼產業結構升級。嚴格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加大過剩產能化解力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倒逼作用,綜合運用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階梯電價、信貸投放等經濟手段推動涉VOCs排放過剩產能主動退出市場。
3.嚴格建設項目準入
提高VOCs排放重點行業環保準入門檻,嚴格執行浙江省相關產業的環境準入指導意見。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應進入園區。新建化工項目全部進入化工園區。新、改、擴建排放VOCs的項目,應從源頭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黏劑等產品,配套安裝收集治理設施。嚴格落實環評批復的VOCs削減替代任務。
4.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
加大工業企業生產季節性調控力度,充分考慮行業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點和污染排放情況,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別針對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業錯峰生產要求,引動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工期,降低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企業要制定錯峰生產計劃,依法合規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和應急預案中。夏秋季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包括工藝過程源、溶劑使用源等行業。冬季重點對產生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主要為工藝過程源。
5.深入推進包裝印刷行業VOCs減排
印刷行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裝印刷。“十三五”期間重點推進包裝印刷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鼓勵企業實施綠色印刷,執行綠色印刷標準,通過綠色印刷認證。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和低(無)VOCs排放的生產工藝、設備,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優化烘干技術,配套建設末端治理措施,實現VOCs全過程控制。到2020年,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50%以上。
加強源頭控制。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膠黏劑、清洗劑、潤版液、洗車水、涂布液,到2020年底前,低VOCs含量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紙制品包裝、塑料軟包裝等領域,推廣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藝。在塑料軟包裝領域,推廣應用無溶劑、水性膠等環境友好型復合技術,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無法替代的優先使用單一組分溶劑的油墨。油墨、膠黏劑等生產企業要加大產品結構調整力度,生產滿足環保技術要求的產品。溶劑儲運可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油墨、膠黏劑等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使用等環節,要采取車間環境密閉負壓改造、安裝集氣裝置等措施,加強廢氣收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70%以上。對轉運、儲存等環節,采取密閉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在烘干環節,采取循環風烘干技術,減少廢氣排放。收集的廢氣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治理設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附表1: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與減排重點地區
重點區域名稱重點治理行業完成時間責任單位治理任務
蕭山區紡織印染、化纖、化工2020年蕭山區政府1、開展重點區域VOCs排放源清單調查與動態更新。
2、2017年底前完成VOCs深化治理實施方案的制定。
3、完成重點行業VOCs深化治理任務。
4、建成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其中石化企業在2017年底前安裝有組織排放廢氣VOCs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廠界安裝環境VOCs監測設施,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包裝印刷、橡膠和塑料制品2020年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化纖、工業涂裝、化工2020年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北侖區石化、化工、工業涂裝2020年北侖區政府
鎮海區石化、化工2020年鎮海區政府
寧波大榭開發區石化、化工、倉儲業、原油成品油碼頭2020年寧波大榭開發區管委會
鹿城區制鞋2020年鹿城區政府
龍灣區合成革2020年龍灣區政府
蒼南縣龍港鎮包裝印刷2020年蒼南縣政府
桐鄉市化纖、紡織印染2020年桐鄉市政府
嘉興港區石化、化工2020年嘉興港區管委會
南潯區木業、紡織印染2020年南潯區政府
紹興柯橋濱海工業區紡織印染、化工2020年紹興柯橋濱海工業區管委會
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2020年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永康市工業涂裝2020年永康市政府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化工2020年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舟山市綠色石化基地石化、化工、油品儲運銷2020年舟山市政府
臺州臨海市化工、合成革2020年臨海市政府
臺州溫嶺市制鞋、工業涂裝2020年溫嶺市政府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合成革2020年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附表2:各設區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任務一覽表
關于征求《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
深化治理與減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深化推進我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與減排工作,我廳起草了《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與減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稿),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關規定,現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7年7月5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廳(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號,:310012,:,,:shiyf@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與減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與減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公開征求意見稿)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鹵代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為加快推進全省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減少VOCs排放總量,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依據《“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思路。
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實施VOCs源頭削減、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全過程防治措施,促進VOCs總量減排。以環杭州灣等區域為VOCs污染防治重點地區,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纖、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倉儲等重點行業以及交通、面源等領域VOCs污染減排,以重點企業的深化治理為抓手推進重點工程減排,大幅削減VOCs排放總量。結合環境質空氣量季節性變化特征,實施錯峰生產。圍繞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基于O3(編者注:臭氧)和SOA(編者注:二次有機氣溶膠)生成潛勢分析,強化活性強VOCs物質減排。嚴格控制VOCs新增排放量,實行VOCs總量控制,落實建設項目VOCs削減替代制度。嚴格排污許可管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監測監控,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二)主要目標。
到2018年,繼續深化石化、包裝印刷、化工等行業的重點工程污染治理工作,開展石化、連續密閉化生產的化工以及其他適用行業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完成重點企業的VOCs深化治理,全省重點工程VOCs減排12萬噸以上。
到2020年,建立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實施重點工業行業排污許可制,全省VOCs排放總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重點工程VOCs減排25.5萬噸以上。通過與NOx等污染物的協同控制,O3污染加重趨勢得到遏制,PM2.5污染狀況持續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實施產業結構調整。
1.堅決取締違法“散亂污”企業。
地方各級政府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散亂污”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專項取締行動,采取拆除生產設施、斷水斷電等措施,確保“散亂污”企業整改到位。各設區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排放“散亂污”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臺賬,2018年底前依法依規基本完成取締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為“網格長”的監管制度,明確網格督查員,落實排查和取締責任。
涉及VOCs排放的“散亂污”企業主要為涂料/油墨制造、合成革、橡膠和塑料制品、化纖生產等企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印刷、家具、鋼結構、人造板、注塑、制鞋等制造加工企業,以及露天噴涂汽車維修作業等。
2.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各地應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淘汰一批VOCs排放強度大、環境信訪多的落后產能,倒逼產業結構升級。嚴格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加大過剩產能化解力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倒逼作用,綜合運用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階梯電價、信貸投放等經濟手段推動涉VOCs排放過剩產能主動退出市場。
3.嚴格建設項目準入。
提高VOCs排放重點行業環保準入門檻,嚴格執行浙江省相關產業的環境準入指導意見。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應進入園區。新建化工項目全部進入化工園區。新、改、擴建排放VOCs的項目,應從源頭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黏劑等產品,配套安裝收集治理設施。嚴格落實環評批復的VOCs削減替代任務。
4.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
加大工業企業生產季節性調控力度,充分考慮行業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點和污染排放情況,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別針對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業錯峰生產要求,引動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工期,降低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企業要制定錯峰生產計劃,依法合規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和應急預案中。夏秋季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包括工藝過程源、溶劑使用源等行業。冬季重點對產生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主要為工藝過程源。
(二)深入推進工業源VOCs減排。
“十三五”期間,全省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纖、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倉儲等行業VOCs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據產業結構特點,因地制宜推進木業、電子信息等行業VOCs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重點地區應編制地區VOCs深化治理方案,完善重點企業“一廠一策一檔”制度。
1.石化行業。
推進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合成橡膠等行業應加強全過程精細化管理,實施排污許可制,通過源頭預防、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綜合措施,推動行業改造升級,實現達標排放。2017年底前,石油煉制企業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到2020年,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40%以上。
優化生產工藝過程。采取密閉生產工藝,推廣使用無泄漏、低泄漏設備。石化行業加快實施VOCs回收技術改造,鼓勵延遲焦化裝置采用密閉除焦技術改造,推廣采用密閉脫水、脫氣、摻混等工藝。
推行LDAR技術。建立省、市兩級LDAR管理平臺,企業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臺并落實排污許可證定期報告和信息公開要求,持續推進LDAR工作,實現LDAR體系的長效管理機制。所有石化企業應按照《浙江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要求》(浙環辦函〔2015〕113號)推行LDAR技術。優先使用低泄漏墊片,重點加強攪拌器、泵、壓縮機等動密封點,及低點倒淋、取樣口、高點放空、液位計、儀表連接件、泄壓裝置、儲罐呼吸口、檢修口密封處等靜密封點的泄漏管理。
規范控制儲存、裝卸損失。真實蒸汽壓大于等于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應采用壓力罐;真實蒸汽壓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密封的浮頂罐,采用固定頂罐的應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質儲罐應采用密封的浮頂罐。有機液體裝卸必須采取底部裝載、頂部浸沒式裝載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裝卸過程采取油氣回收措施,并配備具有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
強化廢水收集處理系統等逸散廢氣收集治理。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集水井(池)、調節池、隔油池、曝氣池、氣浮池、濃縮池等高濃度VOCs的逸散環節應采用密閉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難以利用的應安裝治理設施;在生化池等低濃度VOCs逸散環節需采用密閉工藝,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禁止稀釋排放。
提升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水平。工藝馳放氣、酸性水罐工藝尾氣等含高濃度VOCs的工藝廢氣優先回收利用,對難以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或送火炬系統焚燒等銷毀措施。氧化尾氣、重整催化劑再生尾氣等含低濃度VOCs的工藝廢氣需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等銷毀措施。原則上禁止僅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非水溶性VOCs廢氣。廢氣排放滿足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要求。
加強非正常工況排放控制。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放的有機廢氣嚴禁直接排放,應送火炬系統處理,禁止熄滅火炬長明燈;無火炬系統的,應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處理措施,降低排放量。加強操作管理,減少非計劃停車及事故工況發生頻次;對事故工況,企業應開展事后評估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企業應做好檢維修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2.化工行業。
開展農藥、制藥、涂料/油墨/膠黏劑制造、染料制造、化學產品制造、日用化學產品制造等化工行業的VOCs治理。加強精細化管理,實施排污許可制,通過源頭預防、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綜合措施,推動行業改造升級,實現達標排放。到2020年,全省完成424家化工企業的深化治理。
推廣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和產品。農藥行業要加快替代輕芳烴等溶劑,大力推廣水基化類制劑,嚴格控制有機溶劑使用。制藥行業鼓勵企業使用低(無)VOCs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溶劑、溶媒,大力發展清潔、的綠色環保產品。涂料、油墨制造行業限制溶劑型產品的生產,推廣水性、固體、紫外光固化等涂料,水性、植物型、紫外光固化等油墨,大力發展環境友好型的涂料、油墨、膠黏劑產品。
優化生產工藝方案。農藥行業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術開發推廣;制藥行業實施生物酶合成法等技術開發推廣;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業推廣使用密閉化生產裝備。采取密閉生產工藝,推廣使用無泄漏、低泄漏設備,采用的物料輸送、分離設備和進出料方式,封閉所有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提高設備的密閉性和自動化水平。
化工企業設備動靜密封點、儲存、裝卸、廢水系統、有組織工藝廢氣和非正常工況等源項,參照石化行業要求開展VOCs防治工作。在所有連續密閉化生產的化工企業、含有有機化學品儲存和運輸的企業開展LDAR工作基礎上,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等行業也應逐步開展LDAR工作。
加強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應密閉儲存、輸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系統。涉及VOCs物料的生產應采用密閉生產工藝,或在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處理。參照石化行業要求開展廢水收集處理系統的VOCs防治工作。
3.工業涂裝。
重點推進集裝箱、木質家具、卷材、鋼結構、工程機械、汽車、船舶、其他交通設備、電子、家用電器制造等制造行業含涂裝工序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省工業涂裝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30%以上。
(1)集裝箱制造行業。鋼制集裝箱在整箱打砂、箱內涂裝、箱外涂裝、底架涂裝和木地板涂裝等工序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粉末涂料替代溶劑型涂料。對一次打砂工序,推廣采用輥涂涂裝工藝;加強有機廢氣收集與處理,并配套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治理設施。通過上述措施,企業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80%以上。
(2)木質家具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揮發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使用水性膠黏劑,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質家具制造領域,推廣使用自動噴涂或輥涂等工藝技術。加強廢氣分類收集與處理,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于80%,對采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漆、烘干廢氣要采取吸附燃燒等治理措施。通過上述措施,家具制造企業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50%以上。
(3)卷材制造行業。推廣使用機械化自動輥涂技術;加強烘烤廢氣收集,收集率達到90%以上,配套建設燃燒等治理措施。通過上述措施,卷材制造企業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80%以上。
(4)鋼結構制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試點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廣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限制空氣噴涂使用。禁止鋼結構露天噴涂,建設廢氣收集與治理裝置。通過上述措施,工程機械制造企業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50%以上。
(5)工程機械制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體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大力推廣高壓無氣噴涂、空氣輔助無氣噴涂、熱噴涂等涂裝技術,限制空氣噴涂使用。。逐步淘汰鋼結構露天噴涂,推進鋼結構制造企業進入車間作業,建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對采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漆與烘干廢氣采用吸附燃燒等治理措施。通過上述措施,工程機械制造涂裝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30%以上。
(6)汽車制造行業。推進整車制造、改裝汽車制造、汽車零部件制造等領域VOCs排放控制。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水性、粉末等環境友好型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兩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緊湊型涂裝工藝;推廣靜電噴涂等涂裝工藝,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替代人工噴涂;配置全密閉收集系統,整車制造企業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車制造企業不低于80%;對噴漆、流平廢氣建設吸附燃燒等治理設施,對烘干廢氣建設燃燒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通過上述措施,整車制造企業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70%以上,其他汽車制造企業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50%以上。
(7)船舶制造行業。機艙內部、上建內部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粉末等環境友好型涂料。優化涂裝工藝,將涂裝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裝階段,到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裝作業實現密閉噴涂施工;在船塢區增設移動式涂裝系統;推廣使用高壓無氣噴涂、靜電噴涂等涂裝技術。強化車間廢氣收集與處理,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80%,對采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漆與烘干廢氣采用吸附燃燒等治理措施,實現達標排放。通過上述措施,船舶制造企業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40%以上。
(8)采用溶劑型涂料的其他涂裝企業,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80%,VOCs綜合去除率不低于50%。
(9)調漆、涂裝、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應在密閉環境(船體等大型工件涂裝及補漆確實不能實施密閉作業的除外)中進行。溶劑儲運可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
4.包裝印刷行業。
印刷行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裝印刷。“十三五”期間重點推進包裝印刷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鼓勵企業實施綠色印刷,執行綠色印刷標準,通過綠色印刷認證。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和低(無)VOCs排放的生產工藝、設備,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優化烘干技術,配套建設末端治理措施,實現VOCs全過程控制。到2020年,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50%以上。
加強源頭控制。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膠黏劑、清洗劑、潤版液、洗車水、涂布液,到2020年底前,低VOCs含量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紙制品包裝、塑料軟包裝等領域,推廣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藝。在塑料軟包裝領域,推廣應用無溶劑、水性膠等環境友好型復合技術,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無法替代的優先使用單一組分溶劑的油墨。油墨、膠黏劑等生產企業要加大產品結構調整力度,生產滿足環保技術要求的產品。溶劑儲運可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油墨、膠黏劑等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使用等環節,要采取車間環境密閉負壓改造、安裝集氣裝置等措施,加強廢氣收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70%以上。對轉運、儲存等環節,采取密閉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在烘干環節,采取循環風烘干技術,減少廢氣排放。收集的廢氣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治理設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5.合成革行業。
重點推進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推廣使用水性樹脂和無溶劑合成革生產技術及裝備,采用全密閉生產工藝,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合成革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30%以上。
加強源頭控制。禁止使用苯作為溶劑,推廣使用水性與無溶劑聚氨酯、熱塑性聚氨酯彈性體和聚烯烴類熱縮彈性體樹脂,無法替代的采用單一化溶劑配方。開展溶劑儲存儲罐化和配料生產線封閉化改造,應采用密閉管道方式輸送溶劑并進行配料,禁止涂臺人工上漿。溶劑儲運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配料間、濕法漿料停放區、涂臺區、濕法預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等單元實施全線封閉,貝斯進出口局部設小包圍間,密閉空間收集廢氣確保處于微負壓狀態。廢水應采用密閉方式送至處理設施,產生VOCs或惡臭類氣體的廢水處理單元應密閉收集后進行處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80%以上。回收DMF應配備三級及以上噴淋裝置,PVC生產線配套靜電回收裝置,對非水溶性有機廢氣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治理措施進行處理。精餾回收DMF后的殘液、二甲胺尾氣和廢液,應按相應規范妥善處理處置,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合成革企業的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60%以上。
6.制鞋行業。
重點推進制鞋業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加強面部拼縫粘貼、成型、組底、噴漆、發泡、注塑、印刷、清洗、粘合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到2020年,制鞋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30%以上。
加強源頭控制。推廣使用水性膠黏劑等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積極推動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使用的膠粘劑應符合《鞋和箱包用膠粘劑》(GB19340-2003)、《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膠粘劑》(HJ/T220-2005)中相關要求。改進生產工藝,推廣用膠量少或配套環保型原輔材料使用的工藝、設備,使用密閉性高的生產設備。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使用環境,采用密閉、半密閉等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于60%。收集的廢氣要采用吸附燃燒等治理措施進行處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7.化纖行業。
重點推進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合成纖維制造等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其中化纖有機單體合成、聚合等工藝單元應執行“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的相關規定。到2020年,化纖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30%以上。
加強源頭控制。氨綸生產采用DMAC替代DMF,提高溶劑沸點,降低毒性。鼓勵開發環保型紡絲油劑和助劑。溶劑儲運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采用環保密閉型生產成套裝置;改進現有的切片紡工藝,采用上通用的熔體直接紡技術,提高溶劑回用率,改進大型聚酯聚合裝置乙醛回收利用技術;推廣大型尼龍聚合裝置己內酰胺回收利用技術;鼓勵使用低溫短流程連續聚酯聚合成套技術;鼓勵使用低耗、低污染的著色纖維技術。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重點收集漿料配制、滌綸酯化反應廢水汽提尾氣、熔融、氨綸紡絲甬道、濾芯及組件清洗廢氣、高溫紡絲油煙等廢氣。滌綸生產產生的有機廢氣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處理。氨綸生產產生的DMAC(DMF)廢氣、錦綸生產產生的己內酰胺廢氣應采用多級水噴淋吸收等方式進行處理。紡絲油煙廢氣應采用冷卻與高壓靜電工藝進行處理。VOCs和油煙的綜合去除率均達到60%以上。
8.紡織印染行業。
重點推進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等行業印花、整理(定型、涂層)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紡織印染行業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30%以上。
加強源頭控制。推廣使用低毒、低(無)VOCs含量的環境友好型助劑及溶劑等原輔材料,溶劑儲運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鼓勵紡織印染企業和機械設備聯合開發環保密閉型生產集成裝備,提高廢氣收集效率。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印花、涂層工序的上料間和烘箱,定型機等產生VOCs的工藝裝置應配套密閉收集措施,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80%以上。溶劑型涂層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治理措施進行處理,水溶性有機廢氣也可采用多級噴淋措施進行處理,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60%以上;定型機廢氣應采用熱量回收、水噴淋與高壓靜電的組合工藝進行處理。
9.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
重點推進橡膠制品業、塑料制品業(不含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等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VOCs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30%以上。
加強源頭控制。橡膠行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黏合劑等產品,推廣使用石蠟油等替代普通芳烴油、煤焦油等助劑。推廣使用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選用自動化程度高、密閉性強、廢氣產生量少的生產成套設備;推廣應用自動稱量、配料、進料、出料的密閉煉膠生產線;推廣采用串聯法混煉工藝;優先采用水冷工藝,普及低溫一次法煉膠工藝;硫化裝置設置負壓抽氣、常壓開蓋的自動化排氣系統。溶劑儲運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在密煉機進、出口安裝集氣罩局部抽風,硫化機上方安裝大圍罩引風裝置,打漿、浸膠、涂布工序應安裝密閉集氣裝置,加強廢氣收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70%以上。煉膠廢氣采用除塵、吸附濃縮與焚燒組合工藝進行處理,硫化廢氣建議采用吸附燃燒工藝進行處理,打漿、浸膠、涂布廢氣采用吸附燃燒等治理措施進行處理。通過上述措施,VOCs綜合去除率達到50%以上。
10.其他工業行業VOCs綜合治理
各地應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和VOCs治理重點,因地制宜選擇其他工業行業開展VOCs治理。木業應重點治理干燥、涂膠、熱壓過程VOCs排放;電子信息行業應重點加強溶劑清洗、光刻、涂膠、涂裝、熱壓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
(三)加快移動源VOCs減排。
統籌推進機動車排放控制和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加強交通源VOCs減排,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VOCs污染防治。
1.機動車。
以汽油車尾氣排放和蒸發排放控制為重點,推進機動車VOCs減排。加快實施更嚴格的新車排放標準。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實施輕型汽油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引入車載油氣回收技術(ORVR),顯著降低蒸發排放;同時,全省實施摩托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
強化在用車排放控制。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采取限制性和鼓勵性政策措施,淘汰應強制報廢的老舊車和摩托車。強化在用車檢測/維修制度,推行輕型汽油車燃油蒸發檢測,確保活性碳罐正常運轉。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實施國Ⅵ汽油標準。2018年起,供應國Ⅵ標準車用汽柴油。積極開展高清潔油品以及異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潔油品組分的生產,推廣應用浙Ⅵ標準汽油。
嚴格監管執法。定期開展對新車生產一致性、在用車符合性、在用車環保檢驗、油品質量的達標監管,實現全省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聯網,加強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加快引入道路遙感等簡易快速識別技術。各地應科學劃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車輛限行區域。
加大清潔能源汽車推廣力度。到2020年,全省巡游出租車、城市公交車氣(電)化率分別達70%、40%以上。加快規劃布局和建設充電(加氣)站、充電樁。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重點城市和城際運行需要的加氣、充換電配套設施及安全服務體系。
實施道路暢通工程。加強城市路網設計的合理性,落實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實施高峰限行,鼓勵綠色出行,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和怠速時間,促進道路暢通。交通擁堵嚴重的城市,可實施機動車總量控制,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速度。
2.油品儲運銷。
以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為工作重點,深化汽油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工作;以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儲油庫為工作重點,開展原油儲運和成品油儲運銷回收治理工作。加強汽油運銷環節油氣排放控制。減少油品周轉次數。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推進建成區以外的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工作。開展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加強油氣回收系統檢測能力建設,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經營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相關油氣回收系統的定期檢查維護工作和年度檢測工作,確保油氣回收系統正常穩定運轉。
加強原油儲運和成品油儲運銷油氣排放控制。加大管道輸送力度,提高管道輸送比例。以寧波、舟山等區域為重點,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的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腦油裝船作業碼頭全部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到2020年,完成原油成品油碼頭及配套儲油庫的油氣回收治理。新造油船應全部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到2020年,石化企業水路運輸應使用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的油船。
推動油庫儲罐升級改造,低沸點油品儲罐應采用密封的內(外)浮頂罐,減少油品蒸發損耗;采用固定頂罐時,應安裝壓力控制系統,采用密閉排氣將VOCs蒸氣輸送至回收設備。所有儲油庫應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燒等技術或組合技術進行處理,并對回收處理設施加強運行監管,確保正常穩定運轉。應安裝密閉回收(氣相平衡)裝置,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應密閉收集返回儲罐,或送至回收處理設施。參考“石油和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中的相關要求,對油品儲存和裝卸設施推行LDAR技術。
3.非道路移動機械。
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準入制度。各設區市、縣(市、區)劃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2018年起,區域內施工的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Ⅱ及以上標準。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燃油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加強燃油末端供應管控。
(四)強化面源VOCs減排。
加強建筑裝飾、汽修、干洗、餐飲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時結合民用散煤清潔化治理、生物質秸稈焚燒等工作,減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質燃燒的VOCs排放。
1.建筑裝飾行業。
倡導綠色裝修,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按照《室內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標準,嚴格控制裝飾材料市場準入,逐步淘汰溶劑型涂料和膠粘劑,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涂料和膠黏劑。積極推行新建住宅全裝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層和高層住宅基本實現全裝修,全省建筑內外墻裝飾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涂料。完善裝修標準合同,增加環保條款,培育扶持綠色裝修企業。推廣鼓勵開展裝修監理和裝修后室內空氣質量檢測驗收。建立涂料產品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膠黏劑和有機溶劑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資的房屋建設和裝飾修繕工程等,優先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
2.汽修行業VOCs治理。
大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等低揮發性涂料,到2020年,全省汽修行業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體分涂料的比例不低于50%。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噴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藝操作必須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產生的VOCs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導入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禁止露天噴涂,取締露天和敞開式汽修噴涂作業。
3.干洗行業VOCs治理。
完成對城市干洗業廢氣排放的規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淘汰開啟式干洗機,使用配備溶劑回收制冷系統、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全封閉式干洗機。新開洗染店或新購洗染設備的,必須為全封閉式干洗機并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加強干洗設備的管理,定期進行干洗機及干洗劑輸送管道、閥門的檢查,防止干洗劑泄漏。干洗劑經蒸餾后的廢棄物殘渣、廢溶劑殘渣,必須密封存放,并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統一回收處理。
4.餐飲服務業油煙廢氣治理
完善城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推進小區規劃中餐飲配套用房及煙道設施建設落實,禁止在未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居民樓或商住樓新建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場所。強化餐飲服務企業油煙排放規范化整治,城市建成區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實施定期清洗,確保凈化裝置穩定運行。建立餐飲油煙長效監管機制。加強居民家庭油煙排放環保宣傳,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5.農業面源VOCs排放控制
推廣秸稈還田、秸稈制肥、秸稈飼料化、秸稈能源化利用等綜合利用措施,減少秸稈焚燒VOCs排放。推行農藥減量增效技術,減少農田農藥使用量,減少VOCs逸出和揮發。
(五)建立完善的VOCs監管體系。
1.強化VOCs削減替代制度。
進一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限制石化、化工及使用溶劑型原輔料等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新增VOCs排放量。新增VOCs排放量實行區域內現役源削減替代,其中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等環杭州灣地區重點控制區及溫州、臺州、金華和衢州等設區市,新建項目涉VOCs排放的,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舟山和麗水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并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
2.持續推進VOCs調查與動態更新。
在已完成全省重點行業VOCs污染排放源現狀調查和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調查工作,建立VOCs排放清單后,每年對已掌握的VOCs排放清單進行動態更新。結合排污許可證實施情況和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進一步系統掌握VOCs排放與治理情況。加強VOCs減排核查核算,實施國家出臺的重點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機制。
3.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業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相關技術規范等。加快石化行業VOCs排污許可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20年底前,對農藥、制藥、電子、汽車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推行排污許可制度。通過排污許可管理,落實企業VOCs源頭削減、過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落實企業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定期報告制度,推進企業達標排放并持證、按證排污。
4.建立健全VOCs監測監控體系。
建設全省工業源VOCs排放綜合管控平臺,匯總全省涉VOCs治理企業信息,系統掌握工業源VOCs產生、處理、排放及分布情況,統一監管VOCs治理企業的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LDAR管理等各項數據。
加強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動監測工作,強化VOCs執法能力建設,提升VOCs環保監管能力。在2015年11個設區市、7個重點園區和6個園區開展環境空氣VOCs自動監測體系、VOCs實驗室分析能力、執法裝備和監測監控平臺等VOCs監測監控預警體系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在其他重點區域開展VOCs組分在線監測體系建設,加強量值溯源分析。加強執法人員裝備和能力建設,在環保所配備便攜式VOCs檢測儀,加強對企業VOCs排放日常監管。
加強企業有組織排放VOCs自動監控監測能力建設,將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十三五”期間對主要排污口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有條件的地區試點推進在VOCs排放重點企業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其他企業逐步配備自動監控或便攜式VOCs檢測儀。推進VOCs重點排放源廠界VOCs監測設施建設。重點行業工業企業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監測,重點企業有組織排放監測不少于兩次。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VOCs連續自動采樣體系或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
5.制定嚴格的地方標準和規范。
在國家出臺行業排放標準的同時,我省加快推進地方標準制定。嚴格執行我省已發布的《生物制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23-2014)》、《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62-2015)》和《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015-2016)》三項新標準。繼續制定發布《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重點工業的大氣污染排放地方標準,健全我省VOCs排放控制標準體系。研究開發VOCs排放監測方法與規范,制定我省VOCs污染排放量核算方法,分年度定期評估全省行業VOCs污染防治水平。
加快健全行業整治指南。督促指導各地嚴格按照已發布的涂裝、印刷和包裝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和《浙江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要求》,開展VOCs污染整治工作。2018年,進一步完善精細化工、醫藥化工、合成革、橡膠和塑料制品、紡織印染、化纖等12個重點行業佳可行技術指南(BAT)和佳環境管理實踐(BEP),指導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科學的VOCs污染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
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省能源局等省級各部門共同實施本方案,加強廳局間協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要將各地實施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體系。
省環保廳負責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VOCs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指導各地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專項資金投入等相關工作;省經信委協調指導地方淘汰落后產能和工業企業VOCs治理;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各地加大VOCs治理財政支持力度;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各地港口、船舶運輸油氣回收工作;省負責制定完善含VOCs產品質量標準;省能源局負責推進油品質量升級工作。
各設區市要成立工作小組,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VOCs來源構成,制定實施方案,確定VOCs和NOx減排比例,制定科學有效的減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做好分地區、分年度任務分解,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實施方案上報省環保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省能源局。
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穩定運行。中央和國有企業要起到*帶頭作用。
(二)完善經濟政策。
加大財政資金對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各地通過利用專項資金、擴大綠色信貸等方式支持企業實施VOCs防治,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2017~2020年,省、市、縣三級政府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推進VOCs污染治理工作。推進地方建立基于環境績效的VOCs減排激勵機制。
財政專項資金優先用于環保部門的能力建設、VOCs排放綜合管控平臺建設、VOCs監測監控預警體系建設、環保治理技術和重點行業污染治理試點示范項目。各級財政安排專門的科研經費,鼓勵科研院所研發VOCs治理技術。
鼓勵企業積極采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VOCs治理以企業自籌資金為主,對選用治理工藝、治理工作積極或整治績效明顯的企業,政府安排專項資金,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促進企業VOCs治理。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優惠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
研究擴大VOCs排污收費范圍,逐步涵蓋VOCs治理重點行業。選擇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VOCs治理重點行業,實施環保“”制度。推進集裝箱等實施行業治理自律公約。推進政府綠色采購,設置定點采購準入門檻,對家具、印刷、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強制要求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加大財政資金對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落實支持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將VOCs治理技術納入《環境保護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三)加強監督執法。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各地要加強日常督查和執法檢查,結合各重點行業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標準法規的陸續實施,依據排污許可要求對重點行業VOCs污染治理設施、臺賬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企業弄虛作假。嚴厲打擊各項環境違法行為,對不符合規定的重污染企業、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或存在嚴重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關閉、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重點地區VOCs治理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四)加強考核與通報。
加強大氣環境形勢分析,定期考核重點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掌握重點行業減排項目進展,對未完成PM2.5環境質量目標且VOCs治理工作進展緩慢的設區市,依法依規采取約談、暫停新增VOCs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等措施。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公布各設區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對應發未發的予以通報。
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構監管,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差、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綜合信用差的VOCs運維機構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五)強化科技支撐。
研究制定O3生成等濃度曲線,確定重點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譜,識別VOCs控制的重點組分和重點行業。省環保廳制(修)訂VOCs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制定出臺重點行業佳可行技術指南。積極組織各類VOCs治理技術經驗交流,為VOCs污染防治工作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開展VOCs污染控制技術研究,研發或引進一批適用的VOCs治理、監測監控技術,建立重點行業的示范工程。依托省內科研院所,聯合國內*的科研院所、設備,建立VOCs技術交流服務平臺,組建省VOCs排放重點行業技術組,幫助企業解決在VOCs污染治理方面的難點,為VOCs污染整治工作提供。
(六)加強信息公開。
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VOCs排放重點企業名單及VOCs排放情況。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企業應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加大VOCs環境管理宣傳力度,利用媒體及宣講會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業進行宣傳教育,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減排,努力形成有利于VOCs污染治理的yu論氛圍,使企業充分認識VOCs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企業自身的治污責任。組織VOCs污染治理機構對排放企業進行政策及技術培訓,為企業提供VOCs治理系統咨詢。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